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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安全收款
来源:全民业务网 作者:不详

    以下是提供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仅供参考: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最好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外商对货物的最终需求。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 
    其它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书本上提及的付款方式)我建议不要轻易采取。因为,做起来没有安全感。 
    以下是网友提供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交易国家,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仅供参考: 
    1)美国:因为这个国家真正建立起商业信誉管理系统。如果他们有不干净的历史,他们没有未来的第二次; 
    2)欧洲国家: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第一,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把样品作为参考与价格浮动考虑,出口方在向日方提供去年样品时就已经埋下了一个危机; 
    第二,出口公司应有严格履行合同的诚信,宁可将合同取消,承担一定的赔偿,也不可置合同于不顾而发出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遭受赔款和毁誉的更大损失,缺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出口公司面对日方索赔,仍有侥幸心理,不能依法处理;第四,公司的管理缺乏制度防范,处于按照实际经验操作出口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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