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指南
来源:全民业务网 作者:不详

一、业务概述  
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N的进出口机电类产品实施法定检验。机电产品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进出口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  
(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三)进出口轻工业产品:包括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  
(四)进出口机床;  
(五)进口成套设备;  
(六)进口医疗器械;  
(七)进口电梯;  
(八)出口量刃具;  
(九)出口标准件;  
(十)出口手工工具;  
(十一)出口起重工具;  
(十二)进出口其他机械产品。  
二、报验资料  
(一)出境货物报检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合同(如申请出口放行文件和检验证书以及换证凭条的,必须是外贸合同;申请换证凭单的,须提供内贸合同);  
4.信用证(外贸合同为信用证结汇方式的);  
5.自检文件(正本,包括自检合格证、自检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包装箱检验结果单(正本,以木箱、纸箱为外包装的货物);  
7.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或“3C”证书;  
8.其他应附单据(包括形式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9.特殊文件: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二)入境货物报检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我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外贸合同;  
4.外贸发票;  
5.提运单;  
6.装箱单;  
7.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  
8.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9.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时需要,只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件);  
10.其它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据)。 (三)现场检验说明  
现场检验的情况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并着重将一些特殊产品的现场检验情况介绍一下,以使被检单位能够作一些相应的准备。  
1.一般进出口机械产品的现场检验:  
(1)进口机械产品的现场检验:原则上收用货单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的外包装,应由我局检验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时候方可打开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项目的检验,收用货单位应委派对本批货物了解的人员协助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  
(2)出口机械产品的现场检验:出口单位在我局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前,提供其真实有效的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同时实施出厂检验的部门应作好被抽查的准备,对于由木箱、纸箱作为外包装的货物,在现场检验前,不得擅自包装,建议出口单位在现场检验之前可将标记及号码、商检批号刷在外包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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