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条文说明
来源:全民业务网 作者:不详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条文说明
侯 明 烈
--------------------------------------------------------------------------------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经过2年多的时间,于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对于在用压力容器检验的第一个规程,不啻对于现时的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还对以后的压力容器正常化管理—定期检验,均有深远的意义。
一、制订《检验规程》的目的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指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在寿命过程中,每隔一个规定的时间,采用各种宏观的、无损的检验方法,对压力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试验。籍此发现压力容器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缺陷(“先天的”或“后天的”),使它们在还没有发展到使压力容器失效之前,即予以消除或采取特殊的措施予以监控或报废,以免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种种不幸的事故。
据一九八九年底止的统计,我们现在运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约96.2万台,这些压力容器和槽、罐车的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据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开展以来的事故统计:一九八八年压力容器共发生事故126起、死亡76人;一九八九年压力容器发生事故111起、死亡59人,可以看出从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呈下降趋势,事故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在用压力容器的普查摸底、建档、检验、注册、登记、发放使用证等工作,使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了改善,这些并不是事故减少的唯一原因,所以定期地对压力容器和槽、罐车进行检验,是及早发现并消除隐患,保证压力容器和槽、罐车安全运行,防止压力容器和槽、罐车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国外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国家监察机构采取了强制性的国家监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规范和标准等规章制度,建有一整套较完整的法规和与此相适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和检查方法。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虽然起步较晚,而且对压力容器来说更晚于锅炉,但是“六·五”期间对一些重要设备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对诸如球罐、蒸压釜等开展的专项检查,对槽车、气瓶等开展的定期检验;各地广泛地举办技术培训班,培养了监察员、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等一大批骨干,这样就有条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统一检验要求,无疑,这一大批骨干也是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的有力保证和先决条件。对在用压力容器和槽、罐车的整顿治理工作已进入第三个年头,为了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做好压力容器和槽、罐车的登记、注册工作,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在于先对在用压力容器和槽、罐车进行检验,进而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发放使用证,这里的检验工作在《检验规程》颁发前,尚无完整的规范可供使用,检验工作是个薄弱环节,因此,检验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检验结论也有可能因人而异。解决这种问题的办法是制订一个统一的检验规范,使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纳入法制的轨道。无疑,这给在用压力容器和槽、罐车的正常管理—定期检验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中,有部分章节对此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但作为检验方面的完整规范,尚有一定的差距,这是《容规》的体系所决定,不可能将检验工作这个方面内容写得很详细,这样专门编写一个完整的《检验规程》,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更是刻不容缓。因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检验规程》,也就是本《检验规程》第1条所写的“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程。”这里应说明一下:实行对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并不是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唯一手段,尚需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和强化操作、维护保养规章制度的执行等等。根据不完全的统计,自1985~1989年的五年中,共发生事故636起,其中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为315起,占事故总数的49.53%,几乎占事故总数的一半。这足以说明使用单位加强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因为对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检验后的修理等等,都只是使该压力容器相对于正常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而言的。
二、制订《检验规程》所考虑的几个问题:
1.《容规》、《检验规程》、《管理规则》三者的关系
《容规》是综合性的法规,包括: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
《检验规程》是对《容规》中的检验环节中的各种要求进行完整和具体化。
《管理规则》对在用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使用和管理提出了要求,而注册、登记和使用证发放的前提是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达到要求的安全状况。因此,本检验规程又是服务于《管理规则》,使之对在用压力容器更好地管理。因此,这三者是相互有联系,又分别有要求的。
《管理规则》和《检验规程》都有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要求,只是后者较前者发布晚,关于定级的要求更具体,因此,目前对压力容器的定级,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对已按《管理规则》定级的,目前维持原定级不定,待下次检验时,按《检验规程》定级。
2.在用压力容器的现状
从目前96万台在用压力容器的生产年代来看:年代不一,且差异较大,有的压力容器是“文革”前生产的,有的是十年动乱期间产生的,也有“文革”后产生的,有的甚至是解放前产生的。“文革”后生产的压力容器又可分为《容规》颁布前生产的和《容规》颁布后生产的,以及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前生产的和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以后生产的。
从设计和制造的单位来看:有的是专业设计院设计,专业制造厂生产的。有的是使用单位自行设计,自行制造的,有的根本无设计图纸而随便制造的,还有从国外进口的,实行设计资格认可的办法,又有有证设计和无证设计之分。从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来看:由于压力容器广泛地使用于各个工业领域,如石油、化工、机械、冶金、建筑、采矿、食品、医疗卫生、地质勘探、文教体育等,这些领域中,从单位性质说:有正规的大型联合企业,中小企业,甚至有个体户,因此在管理水平上也大有差别。
如上所述,目前在用的压力容器的质量或者说其安全状况亦是千差万别,一般来说大致有以下一些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没有;安全附件缺少或没有,或者有安全附件,但失灵不起作用;压力容器本身存在用材不当,结构不合理,制造中遗留的缺陷和使用中发展或新产生的缺陷。因此,产品质量较差,再加上使用、维修和管理上的某些不当,以及有的迫于生产,停不下来只能带病运行极易发生事故。因此,本《检验规程》的制订,考虑到了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及验收的标准
由于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大多数为表面缺陷,因此,对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采用宏观检查为主的原则,并且对内表面的检验严于外表面(详见第四章的有关说明)。
目前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技术资料、安全附件等问题外,在外观上看主要是压力容器表面质量差,普遍存在焊缝成形不良,错边量,棱角度、焊缝余高、焊脚步尺寸不符合要求,焊缝咬边较多,结构不合理,有机械损伤、电弧擦伤或焊迹等,还有一些母材本身存在的重皮,皱折等等,而焊缝内部质量问题就更多,无损探伤的合格率低。普遍存在着一些超过现行制造标准的缺陷。因此,如用制造标准去验收这些带缺陷的在用压力容器,势必造成大量在用压力容器的报废或降压使用等等,这是我国现时国情所不允许的,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因此,我们应回顾历史,在总结事故和成功做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科学地分析我国在用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吸取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在用压力容器要掌握最低安全使用原则,即“合乎使用”的验收标准。
我们在对在用压力容器中所检出的超标缺陷,都是相对于“质量控制标准”来说,亦即采用国标、部标、《容规》等标准和法规作为验收依据的,它并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压力容器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管理情况的差别以及缺陷对压力容器安全的影响,这作为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保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严格要求,自然是好,无疑也是必要的。但作为当前在用压力容器的验收标准,正如上所述,就与国情不符了。应该说我们对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和对检验出缺陷所采取相应的措施的目的,是使压力容器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无必要也不可能使其恢复到现行或原来的质量控制标准水平。“合乎使用”既注意压力容器的安全性,防止事故的发生,又考虑了使用上的经济性,降低报废率,解决了当前的急需。由于在用压力容器和槽、罐车的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应用“合乎使用”的标准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掌握最低安全使用的原则,对不同的压力容器,不同的使用场合,要区别对待,本规程的技术条文要求,亦是按照最低安全使用即“合乎使用”的原则,采用规定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处理原理。对强制性规定的,要按《检验规程》执行,对于一些非强制性的内容,可参照(87)43号文《关于印发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工作的意见”、“检验和缺陷处理参考意见的通知” 》和(88)2号文《关于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执行。对检验出来的缺陷,可根据对压力容器危害的严重程度,结合使用情况酌情放宽,甚至延迟到下一检验期解决,不要轻率地给下降压或报废的结论。
4.《检验规程》作为一项法规,不能混同于一般的检验手册,只能提出对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方面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原则要求,不可能亦无必要将较多的细节予以规定,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或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细则,但原则上不应违反本《检验规程》的要求。也就是本《检验规程》第2条所定的:“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5.考虑我国的国情,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因此,本《检验规程》不对检验后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的修理方法予以硬性的规定,但任何修理后的检验应遵循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安全状况的要求。
三、关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为与《容规》相适应,本《检验规程》规定:适应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考虑盛装液化气体的槽、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从检验的角度看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相同,因此,本规程亦适用于此种类型的压力容器。但槽、罐车在使用上与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完全一样是属移动式的范畴的,易出事故,且一旦出事危害较大,故本《检验规程》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时将槽、罐车是看作有特殊要求的压力空器对待的,并且其大、中、小修的检验和内容,参照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即本《检验规程》的第21条、22条、23条。这里的“参照”仅起指导性的作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容规》的修改版,其名称较《容规》多了“技术”两字,《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已经颁发,《检验规程》的有关条款中出现的《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即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检验规程》中的“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是一个统称。它与压力容器的使用工况条件有关,要从压力载荷的特点(动、静载荷等);工作温度;介质的腐蚀性、毒性、易燃程度等去考虑他的特殊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材质与结构等,因此,对在用压力容器的有关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在各条款中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需要检验员对所检验的在用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来定。
四、条文说明:
前面所述,实际上已对本《检验规程》的第1条、2条、3条,进行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第4条 规定了从事《检验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进行资格认可、资格鉴定考核应遵循的规则。
近几年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有了较大发展,检验工作很有成效,对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全国的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量很大,就总体来说,劳动部门的检验所除要加强自身建设并力求发展外,尚需使用单位的自检队伍和一些行业的检验单位的共同努力,一起来完成这光荣而又艰巨的检验任务。本条中所指的检验单位,就是上述三个方面的检验单位,检验人员是指在上述检验单位中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由于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设备,具有盛装易燃、有毒物并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因此从事该方面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就须有一定的资格。对检验单位来说,这资格包含有以下基本内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技术负责人应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与开展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合格检验员、各类专业人员和检测手段,设施、办公场地和检验场地;同时应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这些内容在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中,已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虽然该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但为保证检验质量,并体现对所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在条件和资格方面一律平等对待的精神,因此,本条规定凡从事本规程规定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均按此资格认可规则进行资格认可。出于同样的考虑,本条规定对从事本规程规定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均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空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鉴定考核合格。
对于一些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临时认可的检验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检验工作,但这些单位要积极做好准备,取得正式的资格认可。具体应按劳锅局(1998)2号《关于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执行。
第5条 规定了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在其允许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的合法地位,并认可其有效性。如果超出允许范围所进行的检验工作,则检验该检验单位和检验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另外,无论哪个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不能“划地为牢”,应在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计划安排下,积极地开展检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并且要切切实实地摆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为安全生产服务和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6条 对检验单位提出了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的具体要求。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包括对检出缺陷处理后的再检验的质量,对检验单位是最起码的要求,不这样,检验后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的安全质量得不到保证,反而给压力容器和槽、罐车埋下事故的隐患,也就失去了检验的意义。因此对检验单位要加强内部正规化建设,注重对检验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对检验报告严格把关。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员就要求刻苦的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本条还规定: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这既是检验员的权限,亦是检验员的责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中,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为该《报告书》目录中序号为1、2、3、4、12、13、14、15八个报告,其它的七份报告可由持证的无损探伤人员,理化测试分析人员签发,这样就保证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中的各种报告,基本上由持证人员签字并各负相应的责任,当然对尚未取得检验员证的人员可以从事部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工作,但需在持证检验员的指导下进行,他的工作仍应由持证检验员负责,因此仍需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为维护使用单位的权益和使用单位对检验单位检验质量的监督。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 为确保被检设备以及检验人员自身的安全,一定要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这项工作可由检验单位一包到底负责进行,也可由使用单位按本单位的安全操作制度或按检验员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密切合作,究竟由哪个单位负责进行,需要检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本《检验规程》不作规定,但本条规定一定要“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不这么做,就有可能造成设备事故或人员的伤亡。具体的停机后技术性处理工作及内容,在第三章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8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本《检验规程》尽管对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已分别列出,但由于设备本身的情况,如:原始资料(包括以前检验报告)的有无或缺少,设备结构、材质、缺陷情况等等的千差万别,每个检验员自身的业务知识、检验水平和实际经验的不尽一样,以及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方法的不同,因此,规定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本情况增减检验项目。这是给检验员权力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在《检验规程》的其他一些条款中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以使检验员对检验的结果,能更好地负起责任。但是检验员不可草率地,随心所欲地置国家和使用单位利益于不顾而用此权力。检验员庆通过对原始资料的审查(包括上次检验的结果),对一些上次检验过的项目,并已做出明确处理的,在运行中又无异常情况产生的,就可不检,以尽可能降低检验费用。真正做到不以赢利为目的,为用户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9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整顿治理,为此而做的检验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检验单位、检验人员除了要做好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外,还要做到服务好,收费合理;要有一套管理办法,并且公开,提高透明度,要有群众监督。在检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有关规则,并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本条所写的“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对该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可审批的和受检设备所在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本章包括两部分条款:前一部分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后一部分为检验的安全要求。规定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同时保证检验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 上一篇: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 下一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