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及对约定的审查
来源:全民业务网 作者:不详
自然人从事法律行为受到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等各方面限制,尤其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这种限制更加明显。受这种限制及借贷本身特征的影响,自然人间借贷普通存在约定不明、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对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及对约定的审查也是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常见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及应审查的事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愿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应当接受;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出借人提出催告,借款人即负有还款义务。至于合理期限,它不同于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期限,应由出借人决定,借款人只能与出借人协商;出借人也可以不经催告,直接向借款人请求还款付息。
(2)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对有无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无息借款;当事人对利率多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也可适用银行贷款利率,法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裁量;根据该意见第九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定期无息借款或不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息。
(3)对利息及利率的审查。
利率是用来计算利息的,二者可以相互换算,但属不同的概念。法官对利息及利率的审查一般应涉及三方面:①是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时已经扣除的,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要求借款人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偿还借款,而只能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②是否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是旧社会遗留的丑恶现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法律予以禁止。自然人间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国家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自然人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③复利的计算。复利是以应得的利息和本金为基数再计算利息,也就是利滚利。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复利的规定,但如果借款人还本付息时以复利计算的利息超过国家限制规定的,即超过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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