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准备会以及审查民事主体的相关事宜
来源:全民业务网 作者:不详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会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合议庭为了审理的顺利进行,就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集体进行研究的准备活动。开庭审理前准会的内容,包括审核诉讼材料问题等。现在着重强调以下问题。
(1)做好审理时的分工。在开庭审理前准备会上,要对开庭审理时的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当庭裁判等由谁主持进行,做好明确的分工。
(2)明确案件程序上的有关问题。如案件是否需要追加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需要合并审理,有无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节等。
(3)确定案件实体方面的其他。如是否进行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是否需要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取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法庭的调查焦点 、需要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4)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如在庭审中当事人提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以及延期审理等。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会是开庭审理前重要的准备工作之一。通过准备会,合议庭能够就案件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从而确保案件的开庭审理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的审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查民事主体是否准确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法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该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之时起,到撤消、解散时终结。在审核案件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时,既不能将不能没有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将有诉讼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列为当事人。因此,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核一定要仔细,否定就会把案件的主体列错而导致错案。
比如审核时发现,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没有法人的执照,且不能证明其具有依法成立等法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或者该法人已经撤消、解散,即说明该法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力,因而不能将其列为当事人。
再如,在要求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未成年子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其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因而完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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