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审查立案
来源:全民业务网 作者:不详
王某夫妻生有一子王超,现年9岁,王某夫妻1999年协议离婚,王超由男方扶养,女方离婚后下落不明,男方染上毒瘾,不管小孩,不给生活费,交奶奶照看,奶奶年近八十,经济上无力承担王超各项费用,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支付王超抚养费每月300元。本案能否立案以及如何立案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奶奶无权直接代孙子王超向其父亲索要抚育费。理由是,王超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监护人来监督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王超父母在,奶奶没有资格以王超名义向王超的法定监护人索要抚育费,除非奶奶请求撤消王超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自己为监护人。奶奶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不同意变更自己为监护人,这就不能受理奶奶以王超名义向其父亲索要抚育费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奶奶应向公安机关反映,以遗弃罪追究王超父母的刑事责任,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弱、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王超父母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奶奶应通过公安机关的工作,使问题得到解决。不属法院主管。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替代。奶奶以王超名义向其父母索要生活费交由其保管使用,不符合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法理上说不通,不受理就解决不了王超的生活问题。王超父亲吸毒,公安机关把他抓起来判刑,有一定的难度,仍解决不了王超的现实问题。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奶奶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王超父母无因管理,给付垫付的王超生活、教育、医疗所支出的费用。理由是,奶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超父母给付垫付的王超抚育费,用词不准。我们知道,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抚养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抚养费泛指父母为了子女的生活,教育所支出的费用,狭义上的抚养费特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所支出的费用,通常讲的是狭义上,而本案明显讲的是广义上的。奶奶很可能为王超支付了监护范围的费用,不在抚育费范围之内。民法上,债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发生的原因不同,债可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就是法定之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并未负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使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为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这种无因管理行为的最大特点,表现为行为人是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自愿为他人办事,并且这样做的目的并非为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他人谋利益。奶奶如果不照料王超就不会与王超父母发生债的关系,法定之债的实质在于法律针对某种社会现象,径行规定特定当事人之间如发生某种法律事实,则依法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义务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方则依法承担必须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奶奶可以通过此诉讼解决王超父母不支付王超生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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